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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逃生、疏散演練、搜救救護演練、消防救火演練。為加強安全教育,日前稻田中學的同學在演練滅火。岳霞 攝本報訊 (記者 李廣軍)按揭貸款買房,這是司空見慣的事。成了“房奴”後,因種種原因不能按期歸還,後果是什麼?日前,芙蓉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因為多次逾期未還房貸達到2萬餘元,市民李女士被銀行告上法庭。銀行不僅要求李女士提前償還32萬餘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還明確要其負擔訴訟費和律師費等,而銀行提供的證據表明,律師費的數額為3.2萬元。
  案發:8期逾期還款,市民被告上法庭
  庭審中,記者瞭解到,2012年2月,李女士為了購買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樓盤,以按揭方式向銀行申請貸款33萬元,貸款期限為30年,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李女士以這套房產作為貸款抵押。
  銀行方表示,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特別約定:如李女士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銀行有權提前收回未到期的全部貸款本息並提前行使抵押權,且銀行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均由李女士承擔(含訴訟費、律師費等)。另外,銀行還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該公司為其開發的樓盤購房按揭客戶提供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
  銀行方稱,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李女士共有8期逾期還款,正常本金、拖欠本金以及拖欠利息共計32萬餘元未還。為此,銀行向芙蓉區法院起訴,要求李女士及丈夫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負擔訴訟費、3.2萬元律師費等,並提前行使抵押權,同時要求某房地產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庭審:調解結案,市民負擔相關費用8300元
  庭審中,李女士的訴訟代理人表示,李女士與銀行簽訂的合同有“霸王條款”之嫌;另外,她並不是不想還款,而是因為“手中應收的工程款收不上來”,暫時沒有經濟實力償還;同時,雙方均同意進行調解。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李女士承諾在本月底前償還拖欠的貸款本息,並保證今後不再逾期還款;同時,李女士主動承擔本案的訴訟費(減半收取後為3300餘元)、同意負擔5000元律師費。
  提醒:合同即便不平等,簽字就得負責任
  “對於那些惡意不還銀行貸款或騙貸的購房人,法律絕不會姑息。”湖南元端律師事務所主任袁嘯認為,但對於那些真正貸款買房用於家庭居住生活的普通百姓,偶爾由於一些客觀因素導致的短期逾期,銀行就要其提前償還全部貸款並承擔高額違約律師費,未免過於苛刻,缺乏人文關懷。
  袁嘯認為,按揭貸款後,購房人的經濟狀況並非一成不變,由於疾病、出差、暫時資金周轉困難等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逾期還款。而銀行與貸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條款非常嚴苛,出現逾期後,銀行往往不管貸款人是否後來按時歸還全部款項就訴至法院,要求貸款人一次性歸還剩餘的全部貸款並支付逾期利息,由此產生的訴訟費、保全費也由貸款人承擔。
  “貸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是銀行單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不僅內容繁多且大多條款都偏向銀行一方,貸款人即使有不滿,為貸到款也只能簽字接受。”袁嘯同時認為,雖說合同簽得不平等,但市民既然在貸款合同上簽下名字,還是要安排好還款計劃,按時還款。  (原標題:8期房貸逾期,房主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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